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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 一個月 |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 試用期不得超過 二個月 |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 試用期不得超過 六個月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 不得約定試用期 |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
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
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
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無論是否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辭職,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期編輯:張子璇